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反洗錢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洗錢活動危害金融秩序、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眾積極配合反洗錢工作,是防止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以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一環。
01-什么是反洗錢?
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反洗錢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預防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適用《反洗錢法》。
02-社會公眾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不參與或協助洗錢,配合盡職調查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并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
2.與金融機構存在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金融機構的客戶盡職調查,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準確、完整填報身份信息,如實提供與交易和資金相關的資料。
對特定對象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
依據《反洗錢法》第四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機關要求對下列名單所列對象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
(一)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認定并由其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名單;
(二)外交部發布的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組織和人員名單;
(三)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或者會同國家有關機關認定的,具有重大洗錢風險、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組織和人員名單。
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單所列對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組織和人員、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組織提供金融等服務或者資金、資產,立即限制相關資金、資產轉移等。
03-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障?
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錢調查信息等反洗錢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應當平衡好管理洗錢風險與優化金融服務的關系,不得采取與洗錢風險狀況明顯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與客戶依法享有的醫療、社會保障、公用事業服務等相關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
單位和個人對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金融機構提出。金融機構應當在十五日內進行處理,并將結果答復當事人;涉及客戶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的,應當及時處理并答復當事人。相關單位和個人逾期未收到答復,或者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前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對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有異議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04-舉報和獎勵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洗錢活動,有權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
對在反洗錢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05-違反相關規定將面臨什么后果?
1.單位和個人拒不配合金融機構依照《反洗錢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的,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絕辦理業務、終止業務關系等洗錢風險管理措施,并根據情況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2.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未依照《反洗錢法》第四十條規定履行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義務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區的市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給予警告或者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反洗錢不僅是金融機構的職責,也是全社會應共同參與的重要工作,對于維護國家安全、金融穩定、促進經濟健康發展以及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施行時間:2025.1.1).docx